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民初2910号
原告:*****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大峃镇华侨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8MA2C1XYX3C。
经营者:吴**,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
省***大峃镇华侨新村43幢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柱,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浙江瀚林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大峃镇城东大道**总部经济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771YXY。
法定代表人:赵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瀚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1月26日,原告*****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2元,减半收取4896元,由原告*****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章方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裘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