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东商初字第600-2号
原告聊城市宏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工业园九州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鲁变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肥城市仪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宏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变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鲁变电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