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南侧中关村兴业大厦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八四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31民初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2.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江苏省金湖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同时本案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以及实际履行地在浙江省舟山万向库区。3.涉案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办法为先双方协商,后再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双方并未进行协商,则应视为被上诉人放弃了该约定。综上,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江苏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1.双方协商解决;2.在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条款意思表示明确,且该条款的内容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告江苏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金湖县,故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