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31执521号之一
江苏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苏083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纳入限制消费令。
3、经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登记,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牌照为京Q×××××马自达牌小型汽车已转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经同申请人的代理人谈话,告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60000元,执行费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永军
审判员 秦建峰
审判员 张满满
书记员 孙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