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2执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郊上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5761M。
法定代表人:张彩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创兴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54号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39381C。
法定代表人:俞国昇,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卢成东,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834372,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老鹰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7988238490。
法定代表人:马飞跃,系该公司总经理。
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创兴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8)黔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鑫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创兴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583.374838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583.37483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2年12月29日起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42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9213元,由原告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创兴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0000元,被告鑫晟公司负担189213元。
判决生效后,因鑫晟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创兴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833748.3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8月13日,向鑫晟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鑫晟公司向本院申报了财产,其申报情况与本院查询情况基本一致。
二、2019年8月20日、12月16日,先后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鑫晟公司名下的股票、证券持有情况、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纳税情况、保险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了查询,除车辆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网络查控反馈,鑫晟公司名下登记有贵B×××××陆地巡洋舰霸道牌、贵BXXXXX神行者牌、贵B×××××江铃全顺牌、贵B×××××、贵B×××××、贵B×××××天河牌、贵B×××××中联牌、贵B×××××东风牌、贵B×××××尼桑牌、贵B×××××、贵B×××××、贵B×××××江铃牌共计12辆汽车,本院后续对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三、2019年9月10日,经申请执行人反馈财产线索,本院向水城海螺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本案执行标的范围扣留其应支付给鑫晟公司的款项。经该公司协助执行,本院实际扣划款项9867943.72元。在此期间,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扣留云南创兴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对鑫晟公司的到期债权3863087.00元。本院依法协助执行,将3863087.00元发放至朝阳县人民法院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在扣除本案执行费93234.00元后,将剩余的5911622.72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2019年10月30日,向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鑫晟公司的于市场主体的股权持有情况。经核实,鑫晟公司持有水城海螺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该股权在本案诉讼阶段被本院保全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本院后续向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鑫晟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住所地变更进行了限制。并向水城海螺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其应支付给鑫晟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冻结期限: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
五、2019年10月30日,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鑫晟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该中心先后反馈,鑫晟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但登记有位于钟山区的市国土用(籍)第XXXXX号、市国土用(籍)第XXXXX号两宗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土地用途均为工业,使用权面积分别为:292850平方米、11500平方米)、位于钟山区的市国土用(籍)第XXXXX号一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家出资、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面积为37355.3平方米),本院后续查封了前述三宗土地(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六、2019年10月30日,对鑫晟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1月20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七、2019年11月4日,向水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鑫晟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于已查封的鑫晟公司持有的水城海螺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拍卖。2019年12月25日,本院向水城海螺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与评估股权有关的材料。后水城海螺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需2020年3月审计报表审计完毕后才能提供为由,向本院申请延缓提供协助查询材料。本院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对其他财产的处置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该股权及已查封的土地、车辆进行处置,同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股权符合处置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仍有16059038.66元的债权及相应的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本院已查封的土地、车辆、股权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鑫晟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额消费、限制出境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同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现有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2执194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创兴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现有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创兴建材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代 金
代理审判员 杨有明
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龙国龙
书记员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