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连云港世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23执2210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世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21-1号楼9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杨集镇沿海物流园区利华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世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世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一、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欠连云港世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协调费、劳务费等共计人民币185万元。该款于2015年7月23日前给付100万元,于2016年2月23日前给付45万元,剩余40万元质保金尚未到期(到期后,双方按签订的GF-2011-20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约定处理)。上述145万元(质保金除外)给付完毕后,若涉案工程存在其他工程费用纠纷,均与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无关。
二、连云港世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继续为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并于2015年7月23日前将产权证给付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由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案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由***、***、***法官组成合议庭,由***法官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16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情况。2016年12月2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邮寄送达底稿、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