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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世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世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2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灌执字第16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世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世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灌杨民初字第00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灌云县汇融仓储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世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世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被执行人已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灌杨民初字第003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杨健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