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民终8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学文,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建协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丰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学文,被上诉人建协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德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建协设计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建协设计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建协设计院设计的图纸能够达到合同目的,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及权威性结论予以证明。针对涉案的格兰春天项目工程,丰德公司最初是委托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进行规划设计,中联研究院制作、交付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单体施工设计图等设计资料,真正实现了项目规划设计的合同目的。此后,建协设计院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丰德公司承诺:在中联设计成果基础上,通过二次优化设计可节省400-600万元的投资成本。正是基于建协设计院的承诺,经丰德公司考虑才与建协设计院订立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建协设计院提交的证据只有设计图纸,没有可行性报告,根本没有不符合工程设计的流程要求和惯例规范,在此情况下怎能切实有效的节约400-600万元成本?而且建协设计院从未与丰德公司等关联单位组织进行过技术交底、设计审查、修改调整等事项的专题会议,根本无法细致、敬业的履行设计的职责义务。二、一审错误认定丰德公司自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背离事实真相。建协设计院至今只是向丰德公司交付了地下车库的图纸,剩余4#-8#楼、商业楼二的设计成果资料至今没有交付,建协设计院在一审庭审中承认了该事实,建协设计院时至今日没有交付全部设计成果,致使合同目的的已无法实现。根本不存在是丰德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三、建协设计院交付的地下车库图纸不符合设计规范,所以建协设计院不仅无权主张地下车库图纸的设计费,而且需向丰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建协设计院在一审庭审中自述其为了节省施工成本,设计图纸时是将建筑墙壁削簿、减少甚至取消了一部分施工内容。但是事实上目前小区地下车库渗水、翻碱严重,其设计的车位间距较小无法停入车辆,所以地下车库的图纸不合理、不符合设计规范、达不到实用价值,造成车位销售冷清、业主退车位现象普遍以及六个车位报废无法正常使用,严重损害了丰德公司的经济效益,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在此客观损失面前,建协设计院要求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显得毫无依据。丰德公司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没有对该鉴定申请作出任何裁定答复,却错误认定由于丰德公司自身原因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剥夺了丰德公司的诉讼权利。所以丰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双方实际履行行为,无需向建协设计院支付任何设计费,更谈不上支付违约金。
建协设计院辩称,1、2012年5月份,丰德公司依据其已建成的格兰春天1至3号楼的实际情况,认为成本造价过高,在多方相对比的情况下,对于未施工的地下车库及4#、5#、8#楼户型认为中联西北设计院设计有些保守,新建地下车库地基处理及结构设计有优化的可能。丰德公司对住宅小区一期项目图纸优先向建协设计院提出了14项建议,建协设计院针对丰德公司的14条建议及4#至8#楼的户型优化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肯定了中联西北设计院的合理部分。并对优化方案,与丰德公司进行了多次分析、研讨。对于是否达到优化效果,丰德公司申请了鉴定,但其又主动撤回,非建协设计院之责任。2、建协设计院设计图纸已完成,丰德公司拒绝接收图纸,应支付建协设计院之设计费用。建协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己完成了全部图纸的设计工作及优化方案的调整。丰德公司除接收地下车库图纸,并按其施工外,其余图纸因丰德公司的原因,工程至今未开工,拒绝接收。且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对于剩余图纸无论是否达到设计目的,都不要了”,单方终止合同。故按设计合同之约定,丰德公司应全额支付建协设计院的设计费。3、对于地下车库设计是否合理,丰德公司并未提出反诉请求,故本案中,不应处理。同时,丰德公司在一审为拖延诉讼,曾提出鉴定请求,而拒交鉴定费用,给建协设计院造成损失。据上,建协设计院认为:原判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判决,符合客观事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建协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丰德公司支付设计费64060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2、诉讼费、律师费由丰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针对双方存在的争议:1、关于建协设计院的图纸是否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建协设计院为证明其设计已实现合同目的的主张,除提交了全套设计图纸外,还提交了《陕西建协设计院关于西安丰德置业有限公司格兰春天住宅小区项目的主要优化成果调整》(以下简称《优化成果调整》),丰德公司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提出了鉴定申请,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由于丰德公司未能交纳鉴定费,故鉴定未能进行。建协设计院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其设计的图纸能够达到合同目的;2、关于丰德公司应否按合同约定向建协设计院足额支付设计费,根据双方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在建协设计院完成了设计图纸的义务后,丰德公司仅接收了地下车库图纸,对其图纸不予领取,并在庭审中表示对剩余图纸无论是否能达到设计目的都不要了,即不愿再履行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依据设计合同第七条“7.1在合同履行其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现丰德公司以实际行动表明其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故建协设计院有权要求丰德置业足额支付设计费,扣除已经支付158120元(定金),丰德公司仍应支付632489元(790609-158120=632489元);3、关于违约金是否应该调整,如根据建协设计院请求,依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已超过了设计费的数额,由于建协设计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由于丰德公司的违约给其造成了巨额的损失,故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根据公平原则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违约金的计算应以应付设计费的30%为宜,即189746.7元(632489×30%=189746.7元);4、关于地下车库图纸的鉴定问题,本案庭审结束后,丰德公司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认为地下车库存在质量问题,且设计不规范,要求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且丰德公司已对图纸的合理性、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等申请过鉴定,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现再次提出鉴定申请于法无据,不予许可。一审法院认为,建协设计院与丰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按照合同约定,建协设计院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现丰德公司拒绝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建协设计院请求判令丰德公司支付设计费632489及违约金189746.7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建协设计院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一、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设计费632489元;二、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设计费违约金189746.7元;三、驳回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6元,减半收取计5103元,由丰德公司负担,因该笔费用建协设计院已预交,丰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建协设计院510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丰德公司提交地下车库照片25张,以期证明建协设计院设计的图纸不合规范,导致地下车渗水、泛碱,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建协设计院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其目的,且一审中,由于丰德公司的原因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建协设计院优化设计的图纸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目的。
建协设计院与丰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建协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丰德公司要求的图纸优化义务,并向丰德公司交付,丰德公司接收地下车库优化图纸并使用。对于其余优化图纸丰德公司拒绝接收。依照合同约定丰德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现建协设计院要求丰德公司支付设计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丰德公司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是由于建协设计院优化图纸使用的原因造成的,且建协设计院优化图纸是在原图纸和丰德公司建议条款的基础上形成。因此,丰德公司上诉认为建协设计院优化图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丰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丰德公司上诉提出的鉴定问题等,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丰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6元,由丰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