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与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4民初289号
原告: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学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建协设计院)与被告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协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丰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协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64060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给付期间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2012年8月30日,被告委托原告就其开发的位于阎良区航空基地航空二路”格兰春天”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商业及4#-8#楼工程设计一事,双方达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设计费的支付、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将地下车库设计图交付给被告使用,商业楼及4#-8#住宅楼的设计图,被告以未取得规划部门相关批准,楼房未动工,除支付合同定金150000元(原告原记录有误,一直认为定金158120元)外,其余设计费一直未支付。原告派人书面发函及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而被告一直不理,无奈,原告只有按照合同约定,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被告丰德公司辩称:1、被告只接收了原告设计的地下车库图纸,其他图纸没有收到;2、双方合同约定原告通过优化设计的行使承诺可以节约4000000-6000000元,但是原告至今没有交付全部图纸,也没有资料展示说明已实现承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被告接收使用原告移交的地下车库图纸施工后,造成地下车库渗水严重、泛碱严重,车位之间的承重柱设计的间距不够,车辆无法停放,造成被告无法对外销售车位,车主由于车位无法停进也不购买接收,是由原告的过失造成的;4、按照合同约定,地下车库图纸设计费用为201576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158120元,在没有任何设计错误的前提下,被告也仅下欠5万余元,虽然合同约定了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是该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提出异议;5、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合同中没有约定,被告也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针对双方存在的争议:1、关于建协设计院的图纸是否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建协设计院为证明其设计已实现合同目的的主张,除提交了全套设计图纸外,还提交了《陕西建协设计院关于西安丰德置业有限公司格兰春天住宅小区项目的主要优化成果调整》(以下简称《优化成果调整》),丰德公司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提出了鉴定申请,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由于丰德公司未能交纳鉴定费,故鉴定未能进行,对此,本院认为,建协设计院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其设计的图纸能够达到合同目的;2、关于丰德置业应否按合同约定向建协设计院足额支付设计费,本案中,根据双方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在建协设计院完成了设计图纸的义务后,丰德公司仅接收了地下车库图纸,对其他图纸不予领取,并在庭审中表示对剩余图纸无论是否能达到设计目的都不要了,即不愿再履行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对此,本院认为依据设计合同第七条”7.1在合同履行其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现丰德公司以实际行动表明其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故建协设计院有权要求丰德置业足额支付设计费,扣除已经支付158120元(定金),丰德公司仍应支付632489元(790609元-158120元=632489元);3、关于违约金是否应该调整,如根据建协设计院请求,依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已超过了设计费的数额,由于建协设计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由于丰德公司的违约给其造成了巨额的损失,故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根据公平原则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的计算应以应付设计费的30%为宜,即189746.7元(632489元×30%=189746.7元);4、关于地下车库图纸的鉴定问题,本案庭审结束后,丰德公司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认为地下车库存在质量问题,且设计不规范,要求进行鉴定,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且丰德公司已对图纸的合理性、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等申请过鉴定,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现再次提出鉴定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许可。
本院认为,建协设计院与丰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按照合同约定,建协设计院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现丰德公司拒绝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建协设计院请求判令丰德公司支付设计费632489元及违约金189746.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建协设计院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设计费632489元;
二、被告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设计费违约金189746.7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6元,减半收取计5103元,由被告丰德公司负担,因该笔费用原告建协设计院已预交,被告丰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建协设计院5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