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与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4民初1383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F座520.5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二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学文,男。
原告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与被告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被告于2016年10月15日提起反诉。原告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与被告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0206元,退回原告陕西建协设计研究院。反诉受理费3022元,退回被告西安丰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审判员刘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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