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3939号
原告:陕西地矿物化探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鑫,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工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
法定代表人:缪木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地矿物化探队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工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地矿物化探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代 红 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振国
书记员陈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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