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第六地质队有限公司

赤峰鑫泽源岩石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地矿第六地质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8民初3496号 原告:赤峰鑫泽源岩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581779250F,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马鞍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陕西地矿第六地质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代仁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赤峰鑫泽源岩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地矿第六地质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赤峰鑫泽源岩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地矿第六地质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鑫泽源岩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鑫泽源岩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鑫泽源岩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