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23534号
原告:上海陆道智城文化创意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春秋,男。
被告: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女。
原告上海陆道智城文化创意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陆道智城文化创意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陆嘉茗
书 记 员 陆嘉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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