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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道工程设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ZHANGPINGLI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陆道工程设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奚海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ZHANGPINGLI,*生,***国籍,现住***。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陆道工程设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道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3月28日,ZHANGPINGLI与上海陆家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ZHANGPINGLI担任市场经理岗位,每月基本工资人民币5,600元、绩效工资(奖金)/临时加班加点工资(设临时加班加点工资者不享受超时工作津贴及双休日加班工资)5,600元,职务津贴、补贴(竞业限制、保密津贴)2,800元,奖金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ZHANGPINGLI绩效由公司考评后决定核发或不予发放;公司实行变岗变薪、按月考勤计薪的制度;年终绩效奖金发放基数为72,000元/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对ZHANGPINGLI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并依据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方式计算核发最终数额,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当日,ZHANGPINGLI另签署了“利益冲突政策声明”、“保密义务承诺书”、“竞业限制协议书”。
2011年4月27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批准,上海陆家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陆道公司。
陆道公司每月实际发放ZHANGPINGLI工资14,000元。2012年1月19日,陆道公司另发放ZHANGPINGLI2011年度绩效考核奖金48,029.40元,陆道公司当月为ZHANGPINGLI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346.90元。
2012年11月30日,陆道公司出具“调岗/调薪通知单”,载明:2013年1月1日起,将ZHANGPINGLI由经营计划中心调整至建筑事业一部,年收入总额由240,000(每月工资14,000元、目标奖金72,000元)调整为150,000元(每月工资8,750元、目标奖金45,000元)。2013年2月8日,ZHANGPINGLI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ZHANGPINGLI实际工作至该日,工资计算至该日。
原审法院另认定,陆道公司为ZHANGPINGLI办理了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3日的外国人就业证。
原审法院再认定,2014年4月24日,上海威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陆道公司2012年度审计报告,记载净利润为-4,091,764.77元。
陆道公司对外公布的审计意见中2012年净利润为5,042,500元。
2014年1月27日,ZHANGPINGLI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陆道公司支付2012年度年终绩效奖金72,000元。2014年3月2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陆道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HANGPINGLI2012年度年终绩效奖金72,000元。陆道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发放ZHANGPINGLI2012年度年终绩效奖金72,000元。
原审庭审中,陆道公司表示,因审计口径不同,2012年度出现两种审计意见。陆道公司还向原审法院提供:薪酬管理制度、2012年度经营计划中心部门考核及实发奖金明细表、项目列表,证明ZHANGPINGLI经考核未达标。ZHANGPINGLI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表示薪酬管理制度、2012年度经营计划中心部门考核及实发奖金明细表均为陆道公司单方制作,没有看到过;项目列表中项目名称没有异议,其他“工作比重”、“工作产值”等有异议,不属实,ZHANGPINGLI还负责其他项目,该项目列表中没有罗列。因薪酬管理制度、2012年度经营设计中心部门考核及实发奖金明细表系陆道公司单方制作,ZHANGPINGLI予以否认,原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项目列表中的项目名称,ZHANGPINGLI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其他内容因ZHANGPINGLI不予认可,原审法院不予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年终绩效奖金发放基数为72,000元/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对ZHANGPINGLI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并依据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方式计算核发最终数额。如上所述,陆道公司提供的薪酬管理制度、2012年度经营设计中心部门考核及实发奖金明细表,原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故陆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制定了绩效考核方式及2012年度对ZHANGPINGLI进行了考核。另外,根据已查明事实,上海威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审计报告虽记载陆道公司净利润为-4,091,764.77元,但陆道公司对外公布的2012年度净利润为5,042,500元。陆道公司主张系审计口径不同,故结果不同,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陆道公司未对两种截然相反的审计结果作出合理解释,故原审法院采信对其不利的审计结果,认定其2012年度有盈利,陆道公司主张其2012年严重亏损,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陆道公司主张不支付ZHANGPINGLI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四年九月九日作出判决:上海陆道工程设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ZHANGPINGLI2012年度年终绩效奖金7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陆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陆道公司提供的薪酬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制度不予确认与采信,违背用工基本常识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般认识。对于两份审计报告的差异,陆道公司在原审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说明,原审法院径直采信ZHANGPINGLI提供的审计报告,缺乏依据。何况,即使不考虑前述情况,对于ZHANGPINGLI是否符合享有全额年终奖的条件,原审法院亦未进行任何论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陆道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ZHANGPINGLI辩称:不同意陆道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陆道公司与ZHANGPINGLI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ZHANGPINGLI年终绩效奖金发放基数为72,000元/年,陆道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对ZHANGPINGLI的考核结果,并依据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方式计算核发最终数额。现陆道公司以ZHANGPINGLI2012年度考核未达合格标准,且陆道公司该年度严重亏损为由,主张不予发放ZHANGPINGLI该年度年终绩效奖金。对于上述奖金发放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应当由陆道公司承担举证责任。陆道公司于原审中提供的薪酬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制度,并无证据证明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或告知包括ZHANGPINGLI在内的劳动者,不能当然地作为决定核发ZHANGPINGLI年终绩效奖金的依据。至于陆道公司2012年度是否存在亏损,陆道公司对外公布的审计意见与陆道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完全不同的表述。陆道公司对此所作解释并无充分证据予以印证,基于用人单位应有的社会诚信,原审法院根据陆道公司对外公布的审计意见认定其2012年度存在盈利,并无不当。在此情形下,鉴于陆道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ZHANGPINGLI2012年度的考核情况,原审法院参照ZHANGPINGLI所获得的2011年度的绩效考核奖金数额,以双方约定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基数确定ZHANGPINGLI2012年度的绩效考核奖金,亦无不当。综上,陆道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陆道工程设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卫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洪燕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