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上海陆道工程设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3幢301-1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奚海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ZHANGPINGLI。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陆道工程设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道公司)诉被告ZHANGPINGLI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ZHANGPINGLI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一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道公司诉称,2011年3月28日,ZHANGPINGLI至陆道公司工作,担任市场经理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年终绩效奖金发放基数为72,000元/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对ZHANGPINGLI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并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方式计算核发最终数额。2011年,陆道公司未制定市场相关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也未组织绩效考核工作。但因该年度经营状况尚可,故发放了ZHANGPINGLI当年绩效考核奖金48,029.40元。2012年陆道公司制定并公布了市场相关岗位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该办法组织了年终绩效考核工作。ZHANGPINGLI经考核2012年度未达到合格标准,故该年度其绩效奖金为0。另外,陆道公司2012年度严重亏损,出于持续经营、稳定团队的目的,仅对少数绩效考核合格的员工酌情发放了部分奖金,其他考核不合格的市场人员均未发放绩效奖金。综上,请求判令不发放ZHANGPINGLI2012年度年终绩效奖金72,000元。
被告ZHANGPINGLI辩称,双方劳动合同对绩效奖金的基数作了明确的约定。2011年陆道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发放了绩效奖金。2012年,陆道公司未制定考核办法,也未对ZHANGPINGLI进行考核。该年度陆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亏损。综上,陆道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ZHANGPINGLI与上海陆家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ZHANGPINGLI担任市场经理岗位,每月基本工资5,600元、绩效工资(奖金)/临时加班加点工资(设临时加班加点工资者不享受超时工作津贴及双休日加班工资)5,600元,职务津贴、补贴(竞业限制、保密津贴)2,800元,奖金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ZHANGPINGLI绩效由公司考评,而由公司决定核发或不予发放;公司实行变岗变薪、按月考勤计薪的制度;年终绩效奖金发放基数为72,000元/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对ZHANGPINGLI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并依据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方式计算核发最终数额,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当日,ZHANGPINGLI另签署了“利益冲突政策声明”、“保密义务承诺书”、“竞业限制协议书”。
2011年4月27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批准,上海陆家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陆道公司。
陆道公司每月实际发放ZHANGPINGLI工资14,000元。2012年1月19日,陆道公司另发放ZHANGPINGLI2011年度绩效考核奖金48,029.40元,陆道公司当月为ZHANGPINGLI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346.90元。
2012年11月30日,陆道公司出具“调岗/调薪通知单”,载明:2013年1月1日起,将ZHANGPINGLI由经营计划中心调整至建筑事业一部,年收入总额由240,000(每月工资14,000元、目标奖金72,000元)调整为150,000元(每月工资8,750元、目标奖金45,000元)。2013年2月8日,ZHANGPINGLI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ZHANGPINGLI实际工作至该日,工资计算至该日。
另查明,陆道公司为ZHANGPINGLI办理了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3日的外国人就业证。
再查明,2014年4月24日,上海威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陆道公司2012年度审计报告,记载净利润为-4,091,764.77元。
陆道公司对外公布的审计意见中2012年净利润为5,042,500元。
2014年1月27日,ZHANGPINGLI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陆道公司支付2012年度年终绩效奖金72,000元。2014年3月2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陆道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HANGPINGLI2012年度年终绩效奖金72,000元。陆道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外,另有劳动合同书、“利益冲突政策声明”、“保密义务承诺书”、“竞业限制协议书”、“调岗/调薪通知单”、离职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税收完税凭证、审计报告、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陆道公司表示,因审计口径不同,故2012年度出现两种审计意见。
陆道公司还向本院提供:薪酬管理制度、2012年度经营计划中心部门考核及实发奖金明细表、项目列表,证明ZHANGPINGLI经考核未达标。
ZHANGPINGLI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表示薪酬管理制度、2012年度经营计划中心部门考核及实发奖金明细表均为陆道公司单方制作,没有看到过;项目列表中项目名称没有异议,其他“工作比重”、“工作产值”等有异议,不属实,ZHANGPINGLI还负责其他项目,该项目列表中没有罗列。
因薪酬管理制度、2012年度经营设计中心部门考核及实发奖金明细表系陆道公司单方制作,ZHANGPINGLI予以否认,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项目列表中的项目名称,ZHANGPINGLI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他内容因ZHANGPINGLI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年终绩效奖金发放基数为72,000元/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对ZHANGPINGLI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并依据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方式计算核发最终数额。如上所述,陆道公司提供的薪酬管理制度、2012年度经营设计中心部门考核及实发奖金明细表,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故陆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制定了绩效考核方式及2012年度对ZHANGPINGLI进行了考核。另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海威衡会计师事务所虽出具2012年度审计报告记载陆道公司净利润为-4,091,764.77元,但陆道公司对外公布的2012年度净利润为5,042,500元。陆道公司主张系审计口径不同,故结果不同,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陆道公司未对两种截然相反的审计结果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采信对其不利的审计结果,认定其2012年度有盈利,陆道公司主张其2012年严重亏损,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陆道公司主张不支付ZHANGPINGLI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陆道工程设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ZHANGPINGLI2012年度年终绩效奖金7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戚垠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