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4053号之一
原告:***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1008号云谷园区1-2-A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1号之一7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5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算有限公司与被告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61元减半收取66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计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