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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荣与桐乡市科慧电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桐乡市龙翔印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品荣与桐乡市科慧电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桐乡市龙翔印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26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桐民初字第2599号
原告:商品荣。
委托代理人:***、***。
被告:桐乡市科慧电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桐乡市龙翔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兴海。
委托代理人:***。
原告商品荣诉被告桐乡市科慧电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桐乡市龙翔印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品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570.50元,由原告商品荣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