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祥瑞宇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延安祥瑞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瑞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30425959N。
法定代表人刘宏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炎益,延安市宝塔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4860332XA
法定代表人杨秀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瑞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瑞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执1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演晴利
审 判 员刘森虎
审 判 员李   强
 
 
  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任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