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英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英辰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3民初1015号
原告:***朋,男,汉族,1995年4月12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英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系该单位售后主管。
原告***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英辰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朋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朋负担,无余款可退。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