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赛德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赛德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824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赛德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50号11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曾柯,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元华一巷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赛德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082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455558.04元及资金利息、诉讼费33350.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苍溪县的厂房、办公楼、土地使用权、设施设备、库存的原料等,已被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另案中依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82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四川赛德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雄
审判员冉勇
审判员向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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