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91民初4020号 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欣,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0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6600元(按照1.5倍LPR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以90.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起计算,以12.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共计96600元)以上共计11286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被告(需方)向原告(供方)采购了价值为258万元的熏蒸与热处理系统,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分期结算,其中海关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需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5%货款给供方,质保金5%在质保期满一年后一个月内支付。 原被告于2019年底对合同设备进行了验收并验收合格,2019年12月26日,本案设备所在的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通过国家验收,按照2019年12月26日完成验收计算,质保期已于2020年12月25日到期。被告仅支付了前两期款项即合同款的60%(154.8万元),剩余款项103.2万元至今未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该项目在2019年并未完成验收,实际验收时间为2021年10月25日;二、依据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约定,应从2020年6月26日起算逾期利息;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只提供了一份完工的验收单,并无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原告(供方)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需方)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熏蒸与热处理系统(含熏蒸库系统嵌入式软件V1.0、熏蒸库系统浓度与残留分析软件V1.0、熏蒸库系统管理软件V1.0及热处理库系统管理软件V1.0),数量为1批,金额为2580000,品牌中广核贝谷,交(提)货时间为收到预付款后土建具备条件30天内交货;质量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验收标准未按质量技术标准及合同附件清单标准要求验收;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给供方作为预付款,供方提供等额发票和收据给需方。供方安装完成后,需方再支付合同总额的30%货款给供方,供方提供等额发票、收据、送货单给需方,海关验收(以海关组织的八部委验收为准)合格后的一个月内需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5%货款给供方,供方提供等额发票给需方,质保金5%,质保期满壹年后一个月内支付质保金给供方;其他约定事项:1、供货数量、产品标准、以附件(配置清单)为准,数量以实际供货验收数量为准;2、供货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并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供货,需方负责质量验收及报验工作;3、除下车费外供货到需方施工现场的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需提供一切便利条件;4、该合同价格为包干价,不受市场价格影响;5、供方负责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在安装期间因供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供方负责;6、供方应保证所集成的系统内容完整,确保合同所包含的系统正常运行;7、需方在供方安装调试完毕后需及时组织验收,如在调试完毕后五个月内未组织验收,则视同竣工验收合格。 另查明,根据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完工签收单》载明,依据相关单位要求的东莞虎门综保区熏蒸处理系统和东莞虎门综保区热处理系统两个项目,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8日完成两个项目内容所要求的设备提供、安装及调试工作,具体如下:东莞虎门综保区熏蒸处理系统壹套、东莞虎门综保区热处理系统壹套,上述货物全部收讫,项目内容已经完工,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完工签收单》中签字**,签收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 再查明,2019年12月26日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一期通过国家验收,此次验收由海关总署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等7部委进行。2021年10月25日,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虎门港综合保税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监督单位为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局,勘察单位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涉及单位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单位为广东粤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单位为广东科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验收工程分别为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照明工程、电力通信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电梯、屋外设施、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工程,均为验收合格,验收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完工验收单》、新闻报道,被告提供的《虎门港综合保税区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案涉项目熏蒸与热处理系统何时“验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海关验收(以海关组织的八部委验收为准)合格后的一个月内需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5%货款给供方”,故案涉项目熏蒸与热处理系统应以海关验收时间为准。根据现有证据,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已于2019年12月26日通过国家验收,此次验收由海关总署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等7部委进行。而被告所举证的2021年10月25日系虎门港综合保税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土建项目的验收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被告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依约于海关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即2020年1月26日前)向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35%货款。 关于质保金的问题,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5%,质保期满壹年后一个月内支付质保金给供方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26日起一个月内(即2021年1月26日前)支付合同总额5%的质保金。 关于合同款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0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起计算,以12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按照1.5倍LPR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032000元; 二、判令被告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0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起计算,以12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按照1.5倍LPR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省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