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中民辖终字第0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神州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1号8幢。
法定代表人:戴开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世纪佳苑。
法定代表人:周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淮安市神州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民辖初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06年5月15日双方签订了第一期监理合同,2006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淮安世纪佳苑一期工程监理合同附言》;2007年5月25日签订第二期监理合同;2007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了《淮安世纪佳苑二期工程监理合同附言》;2008年2月16日签订了三期监理合同,2008年5月26日签订了三期监理合同附言;2011年9月30日签订了四期监理合同到2012年8月30日终止。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点在淮安市淮安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以其住所地不在淮安市淮安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提出本案的原告系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招商引资企业,认为由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不是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淮安市神州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淮安市神州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主要理由为:本案的被上诉人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招商引资企业。上诉人认为,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淮安区人民法院也应主动回避。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所查事实。
另查,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监理的工程名称为”世纪佳苑”小区,工程地点在淮安区(原楚州区)关天培路北侧,梁红玉路东侧。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监理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淮安市淮安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招商引资企业,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的上诉理由不是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其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