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龙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694号
申请人:新疆龙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新疆龙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801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龙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381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38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学军
二 ○ 二 ○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曾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