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2856号
原告: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库尔勒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艾海提·艾沙,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库尔勒市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新源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迪力努尔·木合依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曼古 丽 ·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