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靎燕、***等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6执异13号
案外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泽民,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桂新,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我院扣留***在其公司未领取的关于2017年焉耆县六十户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扣留***在其公司未领取的关于2017年焉耆县六十户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违反法律规定。该工程***只是项目承包人,该项目最终审计价为2,043,157.52元,焉耆县教科局作为项目方目前支付工程款975,000元,只支付47%的工程款,尚欠1,068,157.52元,由于业主方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建筑企业有可能提前向实际施工人垫付材料款、人工工资,甚至借款等。上述款项只有到最终结算时才能算清,有些甚至无法算清,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故扣划剩余工程款会造成材料款、人工工资、借款无法支付。因此,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2021)新2826执459号执行裁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与刘桂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9日,向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2021)新2826执459号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关于2017年焉耆县六十户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未领取的工程款528,665.23元。因焉耆县教科局支付工程款时间不确定,实际并未扣留上述工程款,且**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新2826执4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与刘桂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已于2021年5月13日终结执行,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提出异议申请,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谢 小 云
审判员 山其米克
审判员 娜  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