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天彩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民初413号
原告:和***天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7EWTJXM。
法定代表人:李芝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
被告: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710887929A。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和***天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和***天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天彩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天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5.28元,减半收取计4637.64元,由原告和***天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先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