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1318号
原告:***,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
被告: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格辖区人民东路侧3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1088792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