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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新疆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3617号 原告:魏某,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魏某与被告新疆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4.59元,由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