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6625号
原告:***。
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黑水县煜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和强与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黑水县煜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水县煜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谢和强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