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238号
原告:苍溪县岳东镇峰雲盛家庭农场。
经营者:曾毓华,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超,四川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溪县恒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下段。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苍溪县岳东镇峰雲盛家庭农场与被告苍溪县恒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苍溪县岳东镇峰雲盛家庭农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苍溪县岳东镇峰雲盛家庭农场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计1431.5元。
审 判 长 王艳丽
人民陪审员 杨中宣
人民陪审员 陈瑜凡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