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启歌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2806号
原告:上海启歌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琴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男。
原告上海启歌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启歌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启歌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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