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古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190号
原告:上海古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孟银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明月,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古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上海古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经过协商后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AutoCAD软件,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先以发送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向被告提供AutoCAD软件。后双方于2019年12月23日签署《软件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的软件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1,28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原告开具的适格全额发票的10日内支付100%货款。另,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约定,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支付软件款的,每迟延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部分1%的滞纳金。自原告给付软件及双方合同签署后,原告曾就付款事宜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付款,但原告基于信任已提前向被告给付了软件授权,且已向被告开具了合同全额11,280元的增值税发票。至此,委托人已履行完所有合同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软件采购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软件款11,2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支付软件款导致的滞纳金,以11,2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算至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署《软件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AutoCAD2019单机版一年期一套,产品的供货方式为电子授权方式,即原告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软件的电子授权文件,由被告自行下载安装,或由原告下载交付被告安装。原告保证上述产品为Autodesk原厂合法正版产品,供货方式为电子授权文件,因此本案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特征,即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而非单纯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二、【知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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