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沈阳兴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13355号
原告:***。
被告:沈阳兴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银山路10-4号3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117750649L。
法定代表人:高春旭。
原告***诉被告沈阳兴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双飞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叶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