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兴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413号
原告曹艳红,女,住辽宁省昌图县头道沟镇。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兴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于洪区。
被告***,男,***于洪区。
被告*森林,男,住辽宁省喀左县白塔子镇。
原告曹艳红与被告沈阳兴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艳红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艳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艳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1元,减半收取1005.5元,由原告曹艳红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