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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5149号
原告:丽水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X0R6L。
法定代表人:周银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枫,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玮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街****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55425657Q。
法定代表人:武海燕,执行董事。
被告:陈昌荣,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玮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昌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4元,减半收取5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练卿
人民陪审员王小云
人民陪审员张云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