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612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生,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贵先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王正坤,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生,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正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要求本院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康紫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