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华翼科技有限公司

大理华翼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901民初2634号 原告:大理华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16396945H。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理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32901ME08488977。 法定代表人:***,职务书记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工作人员),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白族,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娟(系被告工作人员),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彝族,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大理华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市******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2152.32元,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大理市******视频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内容、工期、款项支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该工程于2016年9月验收合格,于12月13日通过结算确认价款为624304.63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仍有272152.32元未付。 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是真实的,但合同项目是***政府依据政策要求全镇辖区内要安置监控设备。当时,我方提出无经济收入,不做该项目,但政府答复让我方先安装,后期给我方专项资金支持。招标后,各村委会和施工方签订合同,因被告没钱才发生拖欠,等政府专项资金到位,我方就按照工程款数量足额支付,没有专项款就没办法支付。 原告所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的在案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安装监控系统,由原告给付报酬,双方之间的行为模式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安装的监控系统经双方验收合格后交付给被告,则被告应于2017年10月1日(即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一年后的次日)向原告付清经结算确认的报酬。被告至今仍有272152.32元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继续支付该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对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有约定,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被告亦当庭申请调整,故本院酌定按照被告未付款金额的10%予以支持,即27215.2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理华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72152.32元、违约金27215.23元,合计299367.55元。 二、驳回原告大理华翼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441元,由原告大理华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3元,被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民委员会负担2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