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7442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初7442号之一
原告: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翁志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蓝森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继川,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江苏盛远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2月26日和2010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电除尘器合同书》各一份,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等电除尘器配件计228000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2213500元,尚欠货款66500元。另被告所欠泰兴市蔚蓝静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电除尘器检修费35400元,该债权已转让给原告。原告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1900元。
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09年12月26日和2010年4月7日两份合同均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协议约定合同争议由南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月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