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div>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楼**508:×××。
法定代表人:邢飞,负责人。
原告江西民泰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被告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民泰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因纠纷已解决于2019年7月2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民泰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做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民泰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民泰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沛
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