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0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0638220-6,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十条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皓月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0066945-7,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郊区华街委。
法定代表人王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皓月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皓月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牡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兆纯连
审判员 孙钦刚
审判员 张静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