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003民初540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义,宁安市海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X06382206A。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茹,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计6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大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欣
书 记 员 张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