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5民初1142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十条路22号。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2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