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11民催7号
申请人:浙江汇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木桥港村**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90997261D。
法定代表人:许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汇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禾城农商银行秀洲支行于2020年6月15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1433833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汇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浙江汇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明源
人民陪审员 凌金荣
人民陪审员 陈新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