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4909号 原告: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与文化二路交汇处南200米路东文博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施工的“****”项目工程中1#住址楼三层17/B-C轴履行修理义务,该工程维修费用20万元由被告承担;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承建的罗庄区“****”项目工程中的1#、2#住宅楼的施工需要,向被告购买混凝土,双方签订了《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的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经临沂鸿旻(min)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涉案工程的1#住址楼三层17/B-C轴混凝土的强度值为28.2,低于国家法定标准,不合格。综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维修义务,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未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因此,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