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42号
原告: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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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