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1260号
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与文化二路交汇处南200米路东文博城。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