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620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朕,******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新华路与平安路交汇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D5UNK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