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8503号
原告: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新华路与平安路交汇处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D5UNK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