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594号
申请人: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88854.7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8854.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