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389号
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D5UNK3B,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新华路与平安路交汇处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450000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45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